可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增值税普票关于地址、电话、开户行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发票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列号、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名号分为两张联名和五张联名,基本联名号为二张。第二份是发票副本,买方将其作为记账凭证。另外,为了满足一些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接头之后又增加了三个附加接头,即五个附加接头,供企业选择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发票联)用防伪纸打印。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数字字体为专用字体。每个链接的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绿蓝色、黄绿色和紫红色。
3、所有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含试开)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一般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一般纳税人购进尚未使用的旧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期交回或者退还;经税务机关批准,为避免存货发票的浪费,普通纳税人可延期实行“一机多票”制,但最迟不得迟于2005年底。
4、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
5、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制度试点工作,切实做好新老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把握形势,整体布局,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的顺利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开具给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只要求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对开户行、账号并没有作出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 票时,发 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 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 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可以用吗
当然可以用。
开具给企业的增值税普通法票,可以不写购买方的开户行、账号,但要写出售方的开户行、账号。
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只填写付款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付款方的其他信息,如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一律不用填写。
没影响。
不需要作废重开吗
不需要作废重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