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
明朝中央官制是内阁制,清朝几经变化,主要是军机处。地方行政制度是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选官制度在明清是一样的,就是科举制。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此外督抚也有监察权。
明朝的内阁制就是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清朝的军机处,承旨办理机务,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其实就是皇帝的独断专行。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务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监察事务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明朝地方行省的“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平行执掌行政、监察、军事三权,分别只听命于中央号令,互不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