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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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了“冻结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一。
二、《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了“划拨存款、汇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三、《行政强制法》第29条规定了“冻结存款、汇款”的有权机关为“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法》并未规定哪些机关有权实施冻结存款和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明确规定了实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由法律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冻结存款属于行使司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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