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为什么“同命不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按照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现状,是城市和农村发展极端不平衡,肯定会造成城镇居民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要高好几倍的情况。
因此这条规定使民众产生了对命价赔偿的误解,认为同命不同价。实际上,作为死亡损害赔偿项目之一的死亡赔偿金,其主要赔偿的对象并非死者,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因为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赔偿的内容并非命价而是死者的预期收益。
在同一事故中存在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死亡的情况,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里规定的只是“可以”,法官的判决的时候一般会考虑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加以区别,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生活水平却属于城镇居民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判决各受害人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由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大,不理解死亡赔偿金性质,往往会造成“同命不同价”的误解。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不会故意追究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一味地追求相同赔偿数额,往往会加重赔偿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