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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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高温费需要纳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纳入工资总额范围。
一、劳动法意义上的经济补偿有两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其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就意味着经济补偿基数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虽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进行计算,但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我国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做出了“托底”和“封顶”的规定:
1、“托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封顶”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纳入工资总额范围。
一、劳动法意义上的经济补偿有两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其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就意味着经济补偿基数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虽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进行计算,但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我国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做出了“托底”和“封顶”的规定:
1、“托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封顶”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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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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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 \x0d\x0a\x0d\x0a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x0d\x0a \x0d\x0a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x0d\x0a \x0d\x0a (二)职工福利费; \x0d\x0a \x0d\x0a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x0d\x0a \x0d\x0a (四)住房公积金; \x0d\x0a \x0d\x0a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x0d\x0a \x0d\x0a (六)非货币性福利; \x0d\x0a \x0d\x0a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x0d\x0a\x0d\x0a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x0d\x0a\x0d\x0a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x0d\x0a\x0d\x0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x0d\x0a\x0d\x0a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x0d\x0a\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x0d\x0a \x0d\x0a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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