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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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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