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为利益而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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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 您好 什么情况下要牺牲个人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不分什么情况下而是要分一个人的素质问题。
首先,从国家官员乃至地方的贫民百姓和男男女女包括大人小孩,只要每个人心中心怀好意奉献善举他们都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
从国家政府官员乃至各界的科学研究者和创作者包括坚守在各个岗位的人民子弟兵解放军战士,如果长期有保家卫国,使国与家更加繁荣昌盛的心态和远大理想的实现,他们都都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去设计每一个产品或站好每一个岗亭,他们可以不回家过春节,平时可以少休假或不休假为多一点时间研制各式的新产品。象有爱国爱家的官员们他们也同样精心的多付出少休息为国为民思考着大大小小方方面面的问题,这些都属于是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忘去丁自己的一切,舍身守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尽为国为民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他们的一切的一切都应该是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
再谈到地方贫民百姓的老老幼幼男男女女,同样也有不少人心怀善意对别人喜欢帮助,大事小事喜欢出谋划策的人,他们也算是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先为别人排忧解难,比如:有什么天灾人祸,洪涝灾害或什么突出事件,他们总是第一时间提前赶到急时出谋划策帮忙处理,这他们也算是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
所以,这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是不分时间和地点的,要分的是一个人的素质和教养和人的心态为界限的。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意义,就存在于生活当中,比如说,为了集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一个人的时和精力,从而为了集体考虑,为了得到更好的成绩或者是更远大的方向来看正是有了无数人的牺牲,才有了现在我们美好的生活,才有我们现在安静平和的日子
在这个问题上不分什么情况下而是要分一个人的素质问题。
首先,从国家官员乃至地方的贫民百姓和男男女女包括大人小孩,只要每个人心中心怀好意奉献善举他们都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
从国家政府官员乃至各界的科学研究者和创作者包括坚守在各个岗位的人民子弟兵解放军战士,如果长期有保家卫国,使国与家更加繁荣昌盛的心态和远大理想的实现,他们都都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去设计每一个产品或站好每一个岗亭,他们可以不回家过春节,平时可以少休假或不休假为多一点时间研制各式的新产品。象有爱国爱家的官员们他们也同样精心的多付出少休息为国为民思考着大大小小方方面面的问题,这些都属于是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忘去丁自己的一切,舍身守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尽为国为民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他们的一切的一切都应该是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
再谈到地方贫民百姓的老老幼幼男男女女,同样也有不少人心怀善意对别人喜欢帮助,大事小事喜欢出谋划策的人,他们也算是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先为别人排忧解难,比如:有什么天灾人祸,洪涝灾害或什么突出事件,他们总是第一时间提前赶到急时出谋划策帮忙处理,这他们也算是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
所以,这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是不分时间和地点的,要分的是一个人的素质和教养和人的心态为界限的。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意义,就存在于生活当中,比如说,为了集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一个人的时和精力,从而为了集体考虑,为了得到更好的成绩或者是更远大的方向来看正是有了无数人的牺牲,才有了现在我们美好的生活,才有我们现在安静平和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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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您好,一、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
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
二、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
1981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发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民政部印发了《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985年总政治部修改印制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其中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使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内无军籍正式职工。 1995年民政部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重新设计并统一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家属。发证顺序参照《革命烈士证明书》发放顺序。因公牺牲,与“因公死亡”(又叫工伤死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应争议,同等概念,而牺牲和死亡,其本质属性虽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牺牲的内涵和外延小于死亡。一般牺牲,场面壮烈而凝重,且有献身者的主观性,按照牺牲一词原意,主观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观性,既无意性。因公牺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牺牲。譬如:某公务员在岗位中去卫生间摔倒致死,可以认定“因公死亡”(或工伤死亡),却不应认定为“因公牺牲”;同理,某农民在闲暇时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就应该认定为“因公牺牲”而不应认定为一般“死亡”。
尤其应该强调的是:在我国,“因公牺牲”者,按国务院颁发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将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一俟获得此称号,牺牲者将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因此,“因公牺牲”一词不可滥用,尤其是在政府公文和舆论宣传中。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称为“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
二、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
1981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发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民政部印发了《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985年总政治部修改印制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其中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使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内无军籍正式职工。 1995年民政部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重新设计并统一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家属。发证顺序参照《革命烈士证明书》发放顺序。因公牺牲,与“因公死亡”(又叫工伤死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应争议,同等概念,而牺牲和死亡,其本质属性虽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牺牲的内涵和外延小于死亡。一般牺牲,场面壮烈而凝重,且有献身者的主观性,按照牺牲一词原意,主观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观性,既无意性。因公牺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牺牲。譬如:某公务员在岗位中去卫生间摔倒致死,可以认定“因公死亡”(或工伤死亡),却不应认定为“因公牺牲”;同理,某农民在闲暇时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就应该认定为“因公牺牲”而不应认定为一般“死亡”。
尤其应该强调的是:在我国,“因公牺牲”者,按国务院颁发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将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一俟获得此称号,牺牲者将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因此,“因公牺牲”一词不可滥用,尤其是在政府公文和舆论宣传中。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称为“因公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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