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是劳动者吗
是的。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见参考资料)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劳动法》规定,依法认定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在校生的身份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便是一例。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
1、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实际上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其已经基本完成自身学业,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应届毕业生,拿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说明学校鼓励其积极就业,不反对其和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读大学生无法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法律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具体还要看情况而定。
1、如果名义上是实习生,而实际就是劳动者,则该大学生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调节。
2、如果该大学生实际就是实习生,则不适用于上述法,适用于《民法典》,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受签订的或者口头约定的“实习协议书”规范。
3、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只有离开学校走向社会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就业者,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职工带薪休假》等法规。
我归纳了一下众多反对意见,主要有如下几种较具代表性:一是高校招生是精心挑选的优秀学生,每所高校的招生简章是都说是培养社会精英、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并不是说只培养普通劳动者。二是将大学生视为普通劳动者,是蔑视人才,视人才如粪土的表现。三是将进一步加剧“读书无用论”,对社会长远发展来看,危害严重。
平心而论,这些观点不无道理,笔者本人也是大学生出身,对大学生们考上大学时“万千宠爱于一身”到踏出校门时“疑是银河落九天”的巨大身份失落和心理落差也颇能理解。可是大学生究竟是不是普通劳动者呢?细想一下,觉得这个问题倒是非常幼稚。普通劳动者并不等同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者。普通劳动者是相对于高层管理者而言的,就连教师、医生、律师等都应认定为普通劳动者。大学生凭啥不是普通劳动者?大学生就应该高人一等吗?一毕业就应该做公司主管或处长、县长此类的领导干部吗?比尔·盖茨大学还没毕业,算不上名副其实的大学生,可他手下不是有一大群博士、硕士毕业生在为他打工吗?当今众多政要、富翁、牛人哪个不是从基层一点一滴做起的,一步一步爬上社会阶梯的较高位置上去的?
记得本科新闻写作学教材里,有一篇消息的范文,说的是美国里根总统的儿子排队领取救济金的事。在美国这些西方国家,别说是大学毕业生领取救济金是司空见惯的事,连总统的儿子偶尔排排队领一领也没什么不好意思的。毕竟,判定领取救济金或低保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他的收入水平如何,而不是看他是不是大学生。
那么,为何有这么多的人反对将大学生当成普通劳动者呢?我看,原因很简单,虚荣心、官本位和蔑视劳动的思想在作怪。至今,许多中国人的心里,将高考等同于科举,将大学生等同于官(干部),还一昧地躺在空调房里做着范进中举般的美梦。在他们眼中,北大毕业生卖猪肉便像状元、进士们没有官做反而下田种地一般荒谬。可是,我们倒是想问,北大毕业生为什么不能卖猪肉呢?《劳动法》可没有规定北大毕业生不能卖猪肉呀。不管你北大毕业生也好,清华毕业生也好,本专业对不了口,就得去卖猪肉或者干其它营生。如果哪天连卖猪肉都干不了,就得去领低保。吃饭问题解决不了,其它什么高尚理论、面子问题都是白搭。
通常情况下,在读大学生无法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法律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并不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而是全职工作,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得到了认可。
就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结果来看,虽然只是地方法院的判例,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法律效力,但其推理还是很有道理。包括一审判决强调不能扩大勤工俭学的解释:对目前在校大学生就业的现实客观存在,如果扩大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势必使该部分大学生的劳动权利处于无法保护的状态,从而无意与社会就业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有悖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