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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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应当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及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与居所;
(二)检附指定设色商标图样15张,商标图样为彩色者,并应加附黑白图样3张。并且商标图样应使用坚韧光洁之纸料,其长及宽均不得超过5公分。
(三)如果委托商标代理人的,还应当附送代理人委托书,并载明代理权限。并且代理人委托书是外文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 二、申请日 以将载明商品类别、商品名称的申请书和商标图样送达至智慧财产局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则以交邮当日的邮戳为准。
三、审查 智慧财产局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合法的,除了将核准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外,会将信息刊登在智慧财产局的公报上,如果自公报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确定后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期间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商标权人可以在到期前的6个月内申请注册商标续展,但每次续展仍以10年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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