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超过37天还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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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盼盼律师
行业观察员

2022-02-09 · 律师
刘盼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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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超过37天还没出来可以去查看当事人是否被逮捕。如果被逮捕,那么属于正常情况。如果没被逮捕还没放人,那么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并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害,可以要求进行行政赔偿,伤害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即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可以要求刑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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