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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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要离婚的话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婚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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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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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必离婚;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到法院诉讼请求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的相关法律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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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协商处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对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协商处理。男女双方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够分清财产性质及归属的,确定为个人所有;不能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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