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教师体罚学生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其涉及多项法律。
说到教师体罚学生,很多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其第63条有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体罚学生还涉及到《义务教育法》,此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法》第37条也有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说到教师体罚学生,我以前看到过一个案例,贵州遵义某语文老师因体罚学生被治安拘留,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撤销对这位教师的行政处罚。
当时鉴定学生为轻微伤,后来被行政处罚,教师被处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但是这位老师不服,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后来教师起诉到法院。
其中法院指出,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必备手段,《教师法》有规定,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教师的义务,实施惩戒,是教育法赋予教师的职责,但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一旦超出界限就属于体罚学生。
这位教师采取惩戒的方式维护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可是没有效果,最后采用教鞭击打的方式,这明显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了。
但是,教师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目的在于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虽然后来惩戒过度,但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性。
根据《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行为轻的会受到行政处分,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并没有规定治安处罚。
而这位教师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为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应该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分,而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处罚。
最后,遵义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了。
还有题目中提到的这位教师的行为,和上面这位语文老师的行为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网传属实,84消毒液是什么大家都知道,这样的行为算是恶劣了吧,算是情节严重了吧,可以说,已经构成犯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总的来看,教师体罚学生属于违法行为,主要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教师的处罚主要看教师对学生体罚的轻重。
一般的处罚就是行政处分或解聘。
如果情节严重(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构成犯罪,法院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教师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经济赔偿、恢复名誉等。
其实这个话题还是比较沉重的,希望所有师生可以和睦相处,教师惩戒的时候可以使用一些柔和的手段,点名、检讨等都是可以的,而学生呢,也希望可以理解教师,毕竟带着那么多孩子学习,一个人管起来真的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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