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标准是由哪里规定的
中国残疾人标准,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举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首个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资料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社会交往受约束。
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