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中心开办条件
托育中心开办条件如下: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当符合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托育机构场地设施要求:
1、场地为1楼或2楼,原则上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所,场地租赁期不少于3年。
2、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3、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
4、房屋建筑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附属用房和其他用房组成。
婴幼儿生活用房:为提供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公共活动的空间,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专用活动室等,应设置在一楼,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内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服务管理用房: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管理服务管理的空间,包括卫生保健室、教育室、会议室等。
供应用房:供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等。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室。
5、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幼儿养护设施设备及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开设游戏区。
6、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或者光照充足阳光房,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7、应配有防暑保暖、卫生消毒、安全防护以及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办公室内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
8、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并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