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办理资料: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4)刻章,办理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5)办理国税登记证,办理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章
(6)办理地税登记证,办理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办理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