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分为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安置为房屋评估价的30%,非住宅补贴评估价的20%;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6个月,一次性发放;物管费补贴一次性给予5年,1元/㎡一个月;搬迁奖励,规定期限搬迁,每户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关于农转非人员配偶住房安置
属五城区正住户口(含高新区)的居民,凡长期居住农村,其配偶系征地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并享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纳入征地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扣减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成本价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原有住宅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按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商品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