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答:首先建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之后申请开证,原则上申请人要按照买卖合同申请开证,否则受益人审证时可能会以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由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这会增加费用,并可能延误装运。然后开立行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如受益人发现信用证中含有不能接受的与合同不相符的条款或是要求,应立即联系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后,他必须要按照信用证或是修改书的规定装运,制定和交单。然后,寄单应该按照信用证要求的邮寄方式和批数,寄给开证行指定的部门。如单据无误,申请人必须付清货款以及有关费用,以赎单。申请人和开证行信用证下的契约关系至此终止。如确属受益人交单不符且事先没做过放弃不符点的承诺,申请人可拒付。申请人在收到单据后,货到以后可以通过正本运输单据办理提货手续。如涉及的是“背书”提单之类的物权单据,并且信用证要求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在装运后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受益人按此寄来的单据,即可在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前提取货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