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后打印核准通知书。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最后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