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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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意见。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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