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的任免由谁批准
法律分析: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长的任免分4种情况: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由其主管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下一级人大的选举不能生效。如果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不予任命或该级人大常委会不予批准,则下一级人大的选举无效。4.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适用特别程序,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