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公租房政府租赁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