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初,杨某经同村村民李某介绍受雇于王某为其建房。3月16日,在完成混凝土浇筑工作后,杨某经在钢架板上准备下一阶段工作时突然从架板上跌落,从而导致其右脚受伤。受伤后,房主王某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病情为右内外踝骨骨折。杨某因此前后两次住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14348.57元。杨某出院后,要求房主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但是商谈无果,杨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6341.57元。【法律关系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法条来看,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杨某作为提供劳务者,王某作为接受劳务者,杨某因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作为接受劳务者的王某应担承担赔偿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在雇员遭受损害后,雇主并不会因为雇员的过错而减少责任比例,属于无过错责任。【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右脚踝受伤,对原告杨某的经济损失,被告方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一定过错,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方王某承当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某的总损失为55242.8元,故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866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