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存款购买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
法律分析:企业购入公司债券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期满。以期获取固定的收益,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用银行存款购买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按投资的面值),借:应收利息 (按支付的买价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银行存款等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