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法律分析:(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的情况;(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