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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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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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中规定,6.1.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6.1.2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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