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水质性缺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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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质性缺水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1、水资源径流量不丰富。
2、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平衡。
3、水旱灾害频繁。
4、控水工程不足。
5、生态破坏造成水土流失严重。
6、水污染严重。
7、管理混乱。
8、浪费严重。
9、湖泊面积减少。
总之,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造成我国缺水的主因。
保护水资源的方法
1、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利用“中水”,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另外还可以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2、改进设备、加强管理、杜绝浪费。一些设备老化,冒、漏水的现象十分严重,应更新设备,加强管理。
3、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力度,修复生态环境。
4、大力发展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涵养水源。
5、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在同一空间是有综合利用的特点。
6、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改变传统的用水观念。要在全社会呼吁节约用水,一水多用,充分循环利用水。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
7、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
8、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9、加强环境教育,培养个人良好节水习惯。
10、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在城市可采取集中污水处理的途径;工业企业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污水据其性质不同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
1、水资源径流量不丰富。
2、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平衡。
3、水旱灾害频繁。
4、控水工程不足。
5、生态破坏造成水土流失严重。
6、水污染严重。
7、管理混乱。
8、浪费严重。
9、湖泊面积减少。
总之,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造成我国缺水的主因。
保护水资源的方法
1、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利用“中水”,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另外还可以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2、改进设备、加强管理、杜绝浪费。一些设备老化,冒、漏水的现象十分严重,应更新设备,加强管理。
3、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力度,修复生态环境。
4、大力发展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涵养水源。
5、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在同一空间是有综合利用的特点。
6、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改变传统的用水观念。要在全社会呼吁节约用水,一水多用,充分循环利用水。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
7、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
8、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9、加强环境教育,培养个人良好节水习惯。
10、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在城市可采取集中污水处理的途径;工业企业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污水据其性质不同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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