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的名人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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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科普法律
2023-01-13 · 优质法律内容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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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赋如同自然花木,要用学习来修剪。 —— 培根   



2、我们的事业就是学习再学习,努力积累更多的知识,因为有了知识,社会就会有长足的进步,人类的未来幸福就在于此。 —— 契诃液敏夫   



3、学习如果想有成效,就必须专心。学习本身是一件艰苦的事,只有付出艰苦的劳动,才会有相应的收获。 —— 谷超此搏豪   



4、只有让学生不把全部时间都用在学习上,而留下许多自由支配的时间,他才能顺利地学习,这是教育过程的逻辑。 —— 苏霍姆林斯基



5、我学习了一生,现在我还在学习,而将来,只要我还有精力,我还要学习下去。—— 别林斯基

6、只要还有什么东西不知道,就永远应当学习。 —— 小塞涅卡   

7、活着就要学习,学习不是为了活着。 —— 培根   



8、对我来说,不学习,毋宁死。 —— 罗蒙诺索夫   



9、如果学生在学校里学习的结果是使自己什么也不会创造,那他的一生永远是模仿和抄袭。—— 列夫·托尔斯泰   



10、重复是学习之母。 —— 狄森埋祥更斯   



11、我们在我们的劳动过程中学习思考,劳动的结果,我们认识了世界的奥妙,于是我们就真正来改变生活了。 —— 高尔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敬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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