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荣誉称号由谁决定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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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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