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证怎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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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好房权证过户,之后双方带着身份证、房产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 携带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
土地证过户办理程序其具体流程如下:
1、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必须由双方共同处理;
3、房屋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相连,必须提交住宅买卖合同、住宅照片、原土地使用证;
4、土地证遗失或损坏,土地权利人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新发证,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补办新证;
5、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证过户办理程序其具体流程如下:
1、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必须由双方共同处理;
3、房屋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相连,必须提交住宅买卖合同、住宅照片、原土地使用证;
4、土地证遗失或损坏,土地权利人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新发证,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补办新证;
5、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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