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法和演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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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法和演绎法的关系:

归纳和演绎这两种方法既互相区别、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它们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表现为:一方面,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没有归纳就没有演绎;另一方面,演绎是归纳的前导,没有演绎也就没有归纳。

一切科学的真理都是归纳和演绎辩证统一的产物,离开演绎的归纳和离开归纳的演绎,都不能达到科学的真理。

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是从归纳结束的地方开始的,演绎的一般知识来源于经验归纳的结果。没有大量的机械运动的经验事实,不可能建立能量守恒定律;没有大量的生物杂交的试验事实,不可能创立遗传基因学说。

演绎方法的作用:

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运动,演绎推理的前提是对个别事物的共性和本质的判断,它本身只能揭示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不能进一步揭示共性和个性的对立。共性不能全部包括个性,个性并不全部进入共性,因此,从共性出发不能揭示个性的多方面的属性。

只考察事物的共性,不考察事物的个性,只研究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不考察共性和个性的对立,就会导致人们认识上的片面性。所以,孤立的演绎本身不能正确地反映不断变化着的客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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