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一级资质标准。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2、二级资质标准。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1.2.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3、三级资质标准。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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