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30

对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对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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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utou
2008-10-17 · TA获得超过2.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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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上没有专门的工资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 →风←分享阳光,分担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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