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有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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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宣传、文电、会议、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拟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承担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的编制、分解、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督查处)。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要理论问题的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完善民主管理机制,落实职代会条例等涉及职工维权方面和维持企业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信访,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及相关政法工作;负责有关监督成果在内设处室和所监管企业的利用工作;拟订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并组织推进;对有关方面移交的需要企业自行整改落实的问题,向企业印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或整改通知,并督促企业整改;对有关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开展延伸检查,对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建议,按照职能分送相关内设处室研究落实并跟踪督促;对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对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研究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三)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督促委派总会计师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组织做好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调控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工资分配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四)产权收益与资本运营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
(五)企业发展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牵头组织及境外投资管理和对口支援、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的改组和组建方案;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工作及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
(七)党群工作处。指导所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所属企业党委(党总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换届;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反
腐败工作,党风党纪教育工作;加强和指导基层纪检组织建设,完成市纪委监委和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督查处)。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研究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要理论问题的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完善民主管理机制,落实职代会条例等涉及职工维权方面和维持企业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信访,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及相关政法工作;负责有关监督成果在内设处室和所监管企业的利用工作;拟订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并组织推进;对有关方面移交的需要企业自行整改落实的问题,向企业印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或整改通知,并督促企业整改;对有关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开展延伸检查,对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建议,按照职能分送相关内设处室研究落实并跟踪督促;对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对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研究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三)财务监管与考核分配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督促委派总会计师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组织做好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调控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工资分配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四)产权收益与资本运营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
(五)企业发展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牵头组织及境外投资管理和对口支援、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的改组和组建方案;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工作及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
(七)党群工作处。指导所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所属企业党委(党总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换届;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反
腐败工作,党风党纪教育工作;加强和指导基层纪检组织建设,完成市纪委监委和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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