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显著不同
中国古代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显著不同:
1.法律性质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包括奴隶制及封建制两种性质,古罗马法律只有奴隶制的性质。
2.法律结构不同。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而古罗马法律则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
3.法律内容不同。古罗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权制度,中国则没有。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扩展资料:
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之后东罗马帝国自我封闭,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中世纪,罗马法的主体一度在西欧失传将近五百年之久。但是随着罗马法完整文献的出土和文艺复兴的思想,罗马法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个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
文艺复兴后的以古罗马法研究为基础而建立起的欧洲法律体系,也被称之为“公共法”(iuscommune)或者“民法”(CivilLaw),被视为整个欧洲文明共有的财富,以示与6世纪前的古典罗马法的区别。
罗马法作为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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