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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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婚姻继承案越来越多,因此婚姻继承法也越来越重要,婚姻继承法内容都是有哪些,婚姻继承法的定义和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
接下来,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傅晶整理了婚姻继承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一、婚姻继承法的定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婚姻家庭继承法》内容简介: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男女两性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是现今各国普遍施行的、国与家并治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性极强的法律之一。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在我国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其适用面也越来越广。
二、婚姻继承法内容的法律依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婚姻继承法的内容
2016
年最新继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最新继承法全文包括了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遗产包括哪些财产、继承人丧失继承有哪些情形、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立遗嘱的方式、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一
)
公民的收入
;
(
二
)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
三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
四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
五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
六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
七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一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
二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
三
)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
四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婚姻继承法是解决婚姻继承等一系列矛盾的法律依据,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婚姻继承法内容公民应该具体了解,掌握婚姻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以上内容就是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傅晶为你整理的关于“婚姻继承法内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傅晶律师,她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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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继承法的定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职能。《婚姻家庭继承法》内容简介: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男女两性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是现今各国普遍施行的、国与家并治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性极强的法律之一。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在我国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其适用面也越来越广。
二、婚姻继承法内容的法律依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婚姻继承法的内容
2016
年最新继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最新继承法全文包括了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遗产包括哪些财产、继承人丧失继承有哪些情形、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立遗嘱的方式、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一
)
公民的收入
;
(
二
)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
三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
四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
五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
六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
七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一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
二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
三
)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
四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婚姻继承法是解决婚姻继承等一系列矛盾的法律依据,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婚姻继承法内容公民应该具体了解,掌握婚姻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以上内容就是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傅晶为你整理的关于“婚姻继承法内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傅晶律师,她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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