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了还可以拿到上个月的工资么?
您好!根据《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您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用人单位应结算完您的工资待遇,对于您实际用工期间的工资,单位理应支付不能克扣拖欠。提成方面建议保留好这方面的约定性的书面以及其他可供证明的证据,在单位届时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单位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维权。
因为你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那你离职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你的工资。不过,如果你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违法离职给他公司造成的损失。没造成损失的,工资应该都给你。是否造成了损失,也是单位来进行举证。
扩展资料: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