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车管所地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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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管所,地址:志敏大道69号,咨询电话86111183。
业务受理范围:
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转入)登记、抵押登记、校车标牌核发、注销登记、申领、补、换领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登记事项更正,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含异地受托)及南昌市公、检、法、司警用汽车的相关业务。
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补换证、转入换证,军换、外换、满分培训考试、驾驶证恢复考试、驾驶证注销登记。
(二)车管所城东分所,地址:高新南大道618号毁贺耐(天香园对面),咨询电话:86111183。
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
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4、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5、驾驶证到期换证、超龄换证、自愿降级、证件损毁、遗失补证业务;
6、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三)车管所城南分所,地址:南昌县小兰大道98号(舒美特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咨询电话:86111183。
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
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四)洪都北大道办证中心,地址:洪都北大道1218号,咨询电话:88618101。
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
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拍高证书、号牌、行驶证;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五)红谷滩办证中心,地址:红谷滩汽车广场B座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大市场,咨询电话:83770818。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六)各城区大队车管窗口,业务受理范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到期换证、超龄换证、自愿降纤春级、证件损毁、遗失补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业务受理范围:
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转入)登记、抵押登记、校车标牌核发、注销登记、申领、补、换领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及登记事项更正,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含异地受托)及南昌市公、检、法、司警用汽车的相关业务。
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补换证、转入换证,军换、外换、满分培训考试、驾驶证恢复考试、驾驶证注销登记。
(二)车管所城东分所,地址:高新南大道618号毁贺耐(天香园对面),咨询电话:86111183。
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
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4、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5、驾驶证到期换证、超龄换证、自愿降级、证件损毁、遗失补证业务;
6、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三)车管所城南分所,地址:南昌县小兰大道98号(舒美特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咨询电话:86111183。
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
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四)洪都北大道办证中心,地址:洪都北大道1218号,咨询电话:88618101。
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
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拍高证书、号牌、行驶证;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五)红谷滩办证中心,地址:红谷滩汽车广场B座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大市场,咨询电话:83770818。业务受理范围:1、国产小型汽车的新车注册、转入、转移登记(不含轻型货车);2、小型汽车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变更车身颜色(小型汽车)、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六)各城区大队车管窗口,业务受理范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到期换证、超龄换证、自愿降纤春级、证件损毁、遗失补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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