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应该计提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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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应该计提坏账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收回其他应收款,对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转销。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而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计提过坏账的应收账款收回时的会计分录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税前扣除要求。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回其他应收款,对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转销。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而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计提过坏账的应收账款收回时的会计分录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税前扣除要求。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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