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热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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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扩展资料: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2、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3、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排水放热。
4、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5、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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