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应该怎么理解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国家的 *** 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卢梭的民主主义混淆了人民 *** 和 *** 者(国家)的概念,将其二者等同起来,他认为 *** 者无非是公意的外现,而公意就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而在无法形成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时候,大多数人的意志便顺理成章地取得了公意的地位。
经过以上概念的转换,卢梭似乎很自然就得出了以下结论: *** 者的第一个特点是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休; *** 者无需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证,换句话说, *** 者可以任意行使权力;国家有权支配臣民的一切财产; *** 者对臣民掌握生死权,因为后者的生命乃是国家的有条件的一种赠与;任何人若是不愿服从 *** 者的意志,则全体( *** 者)有权强迫他服从,也就是迫使他“自由”。
可见在卢梭的政治学说中,所谓人民 *** 无非就是多数人的 *** 、民主即等同于多数人的民主,正是在这点上,卢梭的政治学说为多数人和以多数人为旗号的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样是作为其理论的自然推演的是,卢梭坚决反对分权制,他认为 *** 是不可分离的,而分权恰恰是使统一的 *** 分列为几个部分,从而制造出了一个不同于君主的不受约束的新的权力实体,这种权力实体因披上了“公意”的外衣而较之君主个人更具迷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