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是由什么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方面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依据,《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当然适用于民办教育活动。
本法中对民办教育活动中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具有特殊性的违法情况及具体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有些违法情形不仅在民办教育中存在,在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中也会存在,这些具有共性的情形《教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不再作出规定。
《教育法》中已有规定的,民办学校违反了规定,就依据《教育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违反了《教育法》上述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教育的本质:
教育本质是指教育的内在要素之间的根本联系和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根本特征。与“教育现象”相对。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教育,它的职能是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传递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促进人的发展,培养该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教育本质本质特性即反映事物规律的稳定的、普遍的特性。教育本质,即贯穿于一切教育之中,从古至今乃至未来,只要教育活动存在就永远起作用的特性。
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传递经验的形式。人类有语言和文字。借助语言文字的信息载体功能,不仅可使人类的经验存在于个体系统之中,也可以存在于个体意识之外,脱离每个个体而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