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性权利主要有( )。
宪法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3、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4、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著影响作用;
5、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6、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7、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
宪法的地位如下:
1、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3、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其他相关权利: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权利外,公民还享有其他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得到了确认和保护。
总结来说,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涵盖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等多个方面。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