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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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暂缓就业指的是若毕业生暂不考虑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由个人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可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的一种行为。
法律客观:
《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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