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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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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