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之计二:客户对提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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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签署的合同一般来说都是非常简单的,甚至就是PI,许多条款都是没有约定的。因此也往往有忽略的地方,总之客人提出合理常见的要求我们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写要求虽然合理,但是是绝对不能接受的。我们知道提单是所有单据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TT项下的提单无论是客户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我们要需注意以下几点;本文描述的是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发表个人看法。
在发表观点之前,请耐心的看看以下的事件:2005年我公司与韩国某公司A签订FOB合约,PAYMENT:30% DEPOSIT AND 70% WITHIN 7 DAYS AFTER LADING,分别出口非洲某国B及欧洲某国C,其船代为D公司。该客户为老客户,合作近一年,据业务员与客人沟通了解,该公司实力相当,市场也做的不错。装船后客人要求按他们要求签发提单:SHIPPER为A公司即我方客户(中间商),Consignee:分别为B和C, Notify分别为B和C,因考虑该客人为老客户,以前合作正常,且该业务员经验有限,而且D船代公司坚持按客人要求出单;在货物出运后,我货代公司及时向D司索要提单,但D公司迟迟不给,原因是他们没收到客人A支付的海运费,而更糟糕的是和客人已联系不上,我公司货款和D司运费都没有支付。眼见船要到港,经过和D司再三协商,他们同意把提单给我们,但直到到欧洲C的船到港还是联系不上客户。
此时据和欧洲C司联系了解,他们已经将全款支付给了A公司,但是他眼看货到但拿不到货。我们也通过韩国其他公司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出人意料:A公司为一贸易公司,仅三、五个人,所有事情都由A老板独立处理,另外该公司财务状况极差,他们公司一个印尼的职工已经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根据该种种调查情况,我公司立即决定给A公司老板发出最后通牒:30%DEPOSIT归我公司所有,我们将货物自行处理。但此时我公司的决定已经实现不了,给船公司的任何书面文件都必须是SHIPPER他们才有权利给予答复,而此时SHIPPER已经不是我公司,船公司不能听从我公司任何指示。我公司陷入了钱货两控的局势。因为我们虽然有提单,但B、C公司不可能再次给我们付款来取得提单,因为他们已经支付了全款给A公司(B公司我们也联系不上)。卖给其他公司也不可能,因为CONSIGNEE是确定的。最终的结果是,因为A客人出现严重财务问题,并在外地处理事务没有和我们及时联系,在货物都到达港口后15天左右客人才安排付款,真是有惊有险。
从上述事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关于提单的SHIPPER问题
我们大多数见到的提单SHIPPER都是自己的公司名称,毫无疑问很好,很正常,当客人提出不正常的要求是,无论有没有目的,不能为之的确不能为之。现在有许多公司做为付款人,但不是最终买家,一般是为了留住客户而出此下策,甚至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生产商。上述案例说明,无论什么原因我们并不用追究,除了全款T/T支付的情况下才能,我们不要答应。
2、信用证项下的SHIPPER
对方来证要求SHIPPER为其他公司的,要坚决修改。如果SHIPPER并非本公司:其一,出单时有误的情况下你不能对提单进行修改。其二,没有一个人保证单据没有任何不符点,况且没个银行对不符点都有不同的说法,有的不符点你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当银行因不符点拒付时,你将没有改单的权利。此时必须有SHIPPER出具书面材料才能改单(尽管你是真正的SHIPPER),无论是你的FORWARDER还是他们的FORWARDER都无能为力,特别是海单。
3、特殊成交方式项下的运单
通常我们遇到的提单都是海运提单,无论是记名还是不记名都是我们物权的象征。而在国际多联式运输中,FCA,CPT,CIP条件下,物权仅受运单控制,而运单是跟着货物进行多次交接,出货人所能拿到的运单只是第一承运人出俱运单副本,或收到货物的收据等,甚至没有。在次条件下,由于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直到客人拿到货物后我们都不能控制货物,因此我们必须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才能发送货物。
在发表观点之前,请耐心的看看以下的事件:2005年我公司与韩国某公司A签订FOB合约,PAYMENT:30% DEPOSIT AND 70% WITHIN 7 DAYS AFTER LADING,分别出口非洲某国B及欧洲某国C,其船代为D公司。该客户为老客户,合作近一年,据业务员与客人沟通了解,该公司实力相当,市场也做的不错。装船后客人要求按他们要求签发提单:SHIPPER为A公司即我方客户(中间商),Consignee:分别为B和C, Notify分别为B和C,因考虑该客人为老客户,以前合作正常,且该业务员经验有限,而且D船代公司坚持按客人要求出单;在货物出运后,我货代公司及时向D司索要提单,但D公司迟迟不给,原因是他们没收到客人A支付的海运费,而更糟糕的是和客人已联系不上,我公司货款和D司运费都没有支付。眼见船要到港,经过和D司再三协商,他们同意把提单给我们,但直到到欧洲C的船到港还是联系不上客户。
此时据和欧洲C司联系了解,他们已经将全款支付给了A公司,但是他眼看货到但拿不到货。我们也通过韩国其他公司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出人意料:A公司为一贸易公司,仅三、五个人,所有事情都由A老板独立处理,另外该公司财务状况极差,他们公司一个印尼的职工已经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根据该种种调查情况,我公司立即决定给A公司老板发出最后通牒:30%DEPOSIT归我公司所有,我们将货物自行处理。但此时我公司的决定已经实现不了,给船公司的任何书面文件都必须是SHIPPER他们才有权利给予答复,而此时SHIPPER已经不是我公司,船公司不能听从我公司任何指示。我公司陷入了钱货两控的局势。因为我们虽然有提单,但B、C公司不可能再次给我们付款来取得提单,因为他们已经支付了全款给A公司(B公司我们也联系不上)。卖给其他公司也不可能,因为CONSIGNEE是确定的。最终的结果是,因为A客人出现严重财务问题,并在外地处理事务没有和我们及时联系,在货物都到达港口后15天左右客人才安排付款,真是有惊有险。
从上述事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关于提单的SHIPPER问题
我们大多数见到的提单SHIPPER都是自己的公司名称,毫无疑问很好,很正常,当客人提出不正常的要求是,无论有没有目的,不能为之的确不能为之。现在有许多公司做为付款人,但不是最终买家,一般是为了留住客户而出此下策,甚至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生产商。上述案例说明,无论什么原因我们并不用追究,除了全款T/T支付的情况下才能,我们不要答应。
2、信用证项下的SHIPPER
对方来证要求SHIPPER为其他公司的,要坚决修改。如果SHIPPER并非本公司:其一,出单时有误的情况下你不能对提单进行修改。其二,没有一个人保证单据没有任何不符点,况且没个银行对不符点都有不同的说法,有的不符点你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当银行因不符点拒付时,你将没有改单的权利。此时必须有SHIPPER出具书面材料才能改单(尽管你是真正的SHIPPER),无论是你的FORWARDER还是他们的FORWARDER都无能为力,特别是海单。
3、特殊成交方式项下的运单
通常我们遇到的提单都是海运提单,无论是记名还是不记名都是我们物权的象征。而在国际多联式运输中,FCA,CPT,CIP条件下,物权仅受运单控制,而运单是跟着货物进行多次交接,出货人所能拿到的运单只是第一承运人出俱运单副本,或收到货物的收据等,甚至没有。在次条件下,由于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直到客人拿到货物后我们都不能控制货物,因此我们必须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才能发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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