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保留军籍判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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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退役的军人,拒不接受解除军籍的决定或者拒不接受退役的决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拒不接受军事法庭的判决;(二)拒不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三)拒不接受经公开招标或者公开投标的招标或者投标结果;(四)拒不接受履行有约定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仲裁裁决;(五)拒不接受军队政治部门的处理决定;(六)拒不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决定;(七)拒不投案自首;(八)拒不离开中国境内。”另外,根据《军人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所述,“军人拒不接受军籍解除的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一个军官拒不接受军籍解除的决定,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一个军官拒不接受军籍解除的决定,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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