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演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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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演进历程共有六个重要时点:

1。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2。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6年度起施行。

3。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

4。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执行《个人所得税法》,这标志着我国结束了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由原先的800元修订为1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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