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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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抗菌素分级管理制度使用原则是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法律客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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