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公积金贷款需要下列条件:
1、缴存时间: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或者12个月以上,同时满足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金达到一定时间;
2、贷款人年龄:贷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小于70岁;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担保;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的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