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的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的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通行安全
1.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2.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3.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5,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6.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7.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8.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9.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
少林校车作为一家专注于学生交通安全的企业,深刻理解校车安全的重要性,并致力于为学校和家长提供安全可靠的校车服务。校车不仅严格遵循国家关于校车安全的管理规定,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和优化,确保每一次的行车都是安全、舒适的旅程。
以下是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使用许可和标牌
- 校车使用许可的获取需满足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等条件。
-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车辆的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牌单位和有效期等信息。
校车驾驶人资格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且禁止聘用未取得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 校车驾驶人需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校车通行安全
- 校车行驶线路应避开危险路段,无法避开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并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靠道路右侧停靠,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乘车安全
-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且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乘坐。
- 校车驾驶人在行驶前应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
-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随车照管人员应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责任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 交通运输部门需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与教育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进行排查,确保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和驾驶人资格条件。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校车安全的重视,通过严格的法规要求和责任追究,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